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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不登記房東被罰3萬

2005年12月12日    深圳特區報


【本報訊】(記者胡冬寒通訊員陳建平)記者昨天從寶安區出租屋管理部門獲悉,該區首例房屋租賃行政處罰案日前進行公開聽證。公明社區龍盤路一出租屋業主因未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或備案手續,被追究責任,處以29942元的租賃罰款,另外追繳管理費和房屋租賃稅6472元,合計36414元。

據瞭解,這一自建出租屋屬弘某所有。該出租屋共6層28套,總建築面積約860平方米,月租金總收入為12460元。該出租屋自今年2月開始出租至今年8月16日,弘某實際已收取租金63330元。

據悉,弘某出租的27套房屋,全部與承租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也由管理人李某開具了收據。但是所有租賃關係都沒有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或備案手續。在租賃期間,業主一直未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呈報租住人員信息。

根據有關規定,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處以月租金額一倍的罰款。再加上該出租屋發生過治安案件,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弘某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租金總額20%的罰款共計29942元,按實際收取租金,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1266.6元。另外還要收取房屋租賃稅5205.73元。

弘某因故沒有到會聽證,他的代理人表示,弘某願意接受處罰,及時補辦房屋租賃手續。

■相關規定

《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於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後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登記或者備案;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有關當事人應於變更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等手續。

該規定第十一條:出租人應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員入住的當天將其基本情況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並在3日內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呈報租住人員信息登記表,入住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出租屋綜合管理機構報告。

該規定第二十二條(一)項: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租賃期限內租金總額20%的罰款,追繳房屋租賃管理費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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