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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用新版房地产租赁合同

从4月1日开始,深圳市全面启用新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新式合同将旧版的两种合同文本(住宅类与非住宅类)合二为一,共计28条,合同的款数有所增加,租赁双方当事人可经协商对合同文本的条款进行选择,删节或补充,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更加人性化。

新增提示内容可免费索取

翻开新版合同的第一页,可以见到醒目的13条特别提示,提示中对签订合同须注意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而新版合同的末页,还有对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需提交的资料的详细说明。旧版合同文选本的条款比较简单,如住宅类只有14条,非住宅类虽有28条,但条下的款数没有新版详尽,也没有首页提示和末页说明。“新版合同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更加方便租赁双方当事人,条款设置上更为人性化。具备一定文化素质的市民完全可以在阅读完特别提示后自行填写,如果对合同条款的选择存在疑问,也可以到当地基层房屋租赁所,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

需要新版房地产租赁合同的业主或承租人,可以到当地基层房屋租赁所免费索取新版合同。

合同条款可删节可补充

国际先进经验表明,合同文本宜规定得越详细越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章可循。

为了充分保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众多法律专家起草的新版合同的条款内容更为详细,并为租赁双方进行删节和扩充都保留了余地。如新合同的十六条对承租者可否转租、如何转租设定了3种选择;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则对互相造成损失如何赔偿各设定了3种赔偿方式。对于喜欢简单合同的租赁双方说,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像答选择题一样对合同条款进行有目的的选择,双方一致认同不必的条款则可以删节。

“租赁双方除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删节,也可以进行补充。但当事人不宜把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去掉,如果合同本身不完整,会使自身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发生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

在发生纠纷后,租赁双方可对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选择。新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纠纷可通过3种方式解决:即可以向深圳仲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载委员会深圳分申请仲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载委员会深圳公申请仲载是新增加的,解决对象是涉外纠纷,这与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趋势是相适合的。”

出租物业仍不可改变功能

深圳租赁市场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承租人在租赁原属住宅、厂房功能的物业后,如欲以商业或为公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往往因产权证明上原物业法定用途所限而无法为理工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主体地位。这一现象与深圳的城市改造、建筑设计相对于经济的高速发展略为滞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新版合同中对这一问题未能有效解决,新版合同文本中租赁房地产的法定用途必须按产权用途证明填写。“这个问题不可能靠合同字样的更改解决掉。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场加以积极的引导,通过行政规章乃至立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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