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元旦起,市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名称中的“经济特区”四个字,被一个“市”字取代,细心的市民会发现,修改的不仅是题目,还有不少内容。有的出租屋业主认为,政府修改规章时无限扩大了出租屋业主的责任,将公安机关负责的刑事发案责任,全转嫁给了业主。其实,这是对该规章的一种误读。仔细读过昨天本报A3版的人,都不难发现这种误读的关键到底在哪里。
有人将新的出租屋管理规定视为业主的无限责任,认为只要出租屋发生刑事犯罪案件,都要和业主“连坐”,这是一大误解。昨天,本报报道“龙岗倒查17出租屋业主 赛买提遇害出租屋房东被罚”的新闻时,就提到“其中四宗命案经倒查后被证实为不可防案件,故对业主不予以处罚”,还有3宗正在追查中。这就表明,政府并不是一旦发生案件,都不分青红皂白要拿出租屋业主兴师问罪,而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问责。
深圳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政法公安机关当然责无旁贷,但是,这并不是说市民都只能当旁观者。规章根据不少刑事、治安案件与出租屋有关的现实,规定了业主的职责,这主要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要及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要签《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要引领非常住户口承租人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暂住证;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违法犯罪嫌疑,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要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对房屋、业主、承租人开展信息采集工作等。规定并未强迫业主和犯罪分子拼命,而强调了业主应履行、也能履行的职责。如果业主违反这些规定,就容易给违法犯罪人员可乘之机,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需要注意的是,新规章的直接适用范围已经从深圳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城市化后的宝安、龙岗两区的出租屋业主,都成了执行这一规章的义务人。执行规章的责任虽然有限,但有限的责任也是法定责任,不能随便违反,因此,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谈房租、签合同之前,必须先学学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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