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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调低了管理严格了
我市严查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
【本报讯】(记者陈震胡冬寒通讯员侯一兵)记者日前在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了解到,随着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出台,“严查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完善房租指导租金制度”将成为今年我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从今年开始,依据新出台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将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程序,组织专门力量,不定期深入管理所、社区,开展执法监察和监督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对于那些肆意违规租赁、偷漏税费、私下出租、转租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予以坚决查处并给予通报,以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据介绍,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将按照相关法规,积极开展税费征收工作,对长期欠税的“钉子户”、漏管户,要加大清收力度,实现房屋租赁税费的稳步增长。此外,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还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对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查各类违规中介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公职人员违规租赁将受处分
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三大区别,其中明确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租赁的处罚办法。
第一个区别是扩大了管理范围。过去的《规定》全称叫《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改后的全称叫《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有效地扩大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即宝安和龙岗两区的出租屋也属于新《规定》的管理范围。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大了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是强化了公安、工商、计生、税务等各职能部门协作管理的职责。《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不按规定协助其他管理机关进行管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出租屋内发案追究业主责任
《规定》明确了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若因业主未履行职责而导致出租屋内发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业主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出租人发现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的出租屋管理活动予以协助,出租人委托他人协助的,应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不配合信息采集登记,罚!
新《规定》要求,出租屋业主不按规定及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将被处以租赁期内租金总额20%的罚款;出租屋业主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处以月租金一倍的罚款;承租人未如实填写信息或未及时变更信息的,同样处以月租金一倍的罚款;出租屋业主或其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照规定罚款、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房租赁税率调低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私房租赁税率进行下调。据悉,此举是根据广大出租屋业主的要求,有关部门经专题调研,综合各方面意见后作出的决定。
我市原来的私房租赁税率为14.4%。调整后,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私房租赁税率为4.41%;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私房租赁税率为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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