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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规租赁将受处分

2005-1-17     晶报


晶报讯(记者彭蓬通讯员侯一兵)《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已于1月1日起实施。公职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规定》要求,有4类房屋不得出租: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规定》首次明确,房屋中介组织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业务的,必须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如不接受管理,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可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这次修改颁布的《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与过去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相比,加大了对违规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明确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租赁的处罚办法。《规定》在第22至第28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明确了处罚办法,特别是在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管理有关手续的,监察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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