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出版的政府公报上获悉,市政府已经通过了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的要求,上述规定在修改后更名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租赁合同要登记
按照修改后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用《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取代原有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具体的管理办法是:出租人应在入住人员入住的当天将其基本情况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并在3日内向出租屋所在地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入住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另外,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关当事人应于1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等手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租赁合同后,颁发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凭证。
商用租赁要在工商部门备案
《规定》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等经济组织以租赁房屋为营业目的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未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并不给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年审。
房屋中介可代办租赁登记
按《规定》要求,房屋中介组织可以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但是其接受委托时应同时承担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规避或者协助租赁当事人规避管理;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租赁当事人的利益;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蒙骗、坑害租赁当事人;不得强迫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对于违反此规定的房屋租赁中介组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修改后的《规定》还指出,在办理租赁合同(住宅)登记或者备案时,主管部门应核查出租人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承租人为暂住人员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件。
非法租赁没收其非法所得
新《规定》要求坚决清理违法租赁行为,对于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的,已公布房屋拆迁以及无房屋权利证明材料的一律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予以出租。违反此项要求出租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清理、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有非法租赁行为的业主和房屋出租人,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承租人犯罪出租人也受罚
《规定》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对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增加了双方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此项要求,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者或未成年人居住,若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出租人,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若在出租屋内发生承租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连带追究出租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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