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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04年12月15日    深圳特区报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我家的两间店面房出租给他开饭店,租期3年。不久前,我市组织房屋租赁情况普查,房地产管理部门说我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登记备案,因而该合同不生效,没有法律效力,责令我补办手续并要处以罚款。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张明张明:

你的问题涉及到房屋租赁登记形式的效力以及未登记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6条规定,房屋租赁申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可见,我国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但是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

从登记备案的立法目的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国家税费流失和防止当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外则是因为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设定物权应向社会公示,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登记机关对合同审查来看,主要是审查合同的主、客体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税费等,因此登记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事后审查行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且相关法规均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你补办手续并要处以罚款是有依据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律师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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