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治安隐患,深圳市将修改出租屋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入了“承租人若犯罪,出租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笔者以为,用“连带责任”这个概念来表达“承租人犯罪出租人受罚”的法律意义,可能更合适。
深圳市有关“承租人犯罪出租人受罚”的制度规定,首要的问题就是为了解决治安隐患。然而,780万外来人口零散地分布在全市160万间(套)的出租屋中,这里面就存在着了一个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深圳市相关部门很难了解这部分人群的生存状态,即使要了解也必须花费巨大的成本。
要解决这个治安隐患,又必须最大程度地节约这种监督成本,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一步,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基于信息优势的连带责任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制度安排。
作为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信息经济学里面,他能够以较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承租人的行为。“承租人犯罪出租人受罚”的连带制度安排,强化了出租人的责任意识,有益于加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监督。
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通讯和网络也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信息不对称”依然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并且有些“信息不对称”并不是只靠技术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强化“连带责任”在某些制度中的作用,是有其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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