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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需缴租赁管理费 管理费按月租金2%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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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4日 深圳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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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加强对我市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2004年4月16日,市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出修正。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房屋进入租赁市场一律需缴纳租赁管理费,管理费按月租金的2%缴纳,未能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的出租者则需按月租金的3%缴纳。 为确保有关规定的实施,加大对不办理房屋登记或备案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修正草案还规定,出租房屋未予登记或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转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深圳商报记者米鹏民周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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